(2015)山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积盛诉被告张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积盛,张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27号原告王积盛,男,汉族,1944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居民。被告张学涛,男,汉族,现年33岁,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积盛诉被告张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积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积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殿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