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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舒连明,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立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