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民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勇与赵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赵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1449号原告张勇,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田丽、陈立向,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又名赵德军,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赵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