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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香云与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香云,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谢香云,女。被告杜淑贤,女。被告沈进通,男(系杜淑贤之夫)。被告沈志豪,男(系杜淑贤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香云诉被告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香云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香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香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