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香云与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香云,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谢香云,女。被告杜淑贤,女。被告沈进通,男(系杜淑贤之夫)。被告沈志豪,男(系杜淑贤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香云诉被告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香云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香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香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