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颂鹏塑粉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暖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颂鹏塑粉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暖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22号原告上海颂鹏塑粉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暖彩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颂鹏塑粉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暖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3月27日向原告发出补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相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颂鹏塑粉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