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某诉被告李明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杨某某,女,1944年7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李某某,男,1942年5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忠生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雨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