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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