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