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75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7年11月3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