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友满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在第一次庭审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新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