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学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