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庙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长友与吕庆刚、青州市金浩微粉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友,吕庆刚,青州市金浩微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60号原告吕长友。被告吕庆刚。被告青州市金浩微粉厂,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庙子村。原告吕长友诉被告吕庆刚、青州市金浩微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338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庆刚、青州市金浩微粉厂在银行的存款3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