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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庙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长友与吕庆刚、青州市金浩微粉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友,吕庆刚,青州市金浩微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60号原告吕长友。被告吕庆刚。被告青州市金浩微粉厂,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庙子村。原告吕长友诉被告吕庆刚、青州市金浩微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338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庆刚、青州市金浩微粉厂在银行的存款3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