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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朱明萍因张德兵犯窝藏罪再审与审查监督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襄阳中刑申字第00003号朱明萍、周满、周燎:你们因张德兵犯窝藏罪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04)樊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及(2013)鄂樊城刑申字第0000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应追究张德兵等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原审程序违法、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你们申诉称要求追究张德兵致死周立松的刑事责任。经查,公安机关经过侦察的事实证明张德兵构成窝藏罪,检察机关以张德兵犯窝藏罪提起公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只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审理,在审理中,也没有发现张德兵有参与预谋杀人和具体实施伤害周立松的事实的证据,故你申诉要求追究张德兵故意杀人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们申诉称还应追究张海勇、杨宝芝、乔林枝等人伤害周立松的刑事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然后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审理。故你们这一要求应向其他机关反映,由相关机关按程序办理。你们申诉还称原审没有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本案审理的系张德兵犯窝藏罪一案,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窝藏罪不属于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你们申诉最后称,本案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程序违法。因本案系张德兵犯窝藏罪一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故原审程序并不违法。综上,原审认定张德兵犯窝藏罪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审理程序和适用法律上均是正确的,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驳回你们的申诉,维持原判决。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