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昆山皇田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皇田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汽开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昆山皇田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法定代表人刘典昌。委托代理人霍明,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昆山皇田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7日;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陆家分理处;出票金额:146308.5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5日;付款行:中国银行长春汽车厂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昆山皇田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皇田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