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92号原告:苗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