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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80-2号原告:郭承利,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中央花园小区18号楼4单元402室。原告: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362351-3。法定代表人:邹华国,该公司经理。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491814-3。负责人:刘安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从春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