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湖北柏雅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珍,湖北柏雅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72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珍。被执行人湖北柏雅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珍与被执行人湖北柏雅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柏雅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柏雅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