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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立军、于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立军,于业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被告:于立军,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生,农民,住舒兰市。被告:于业东,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立军、于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立军、于业东的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美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