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34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利平,安徽无为县牛埠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宛某,女,汉族,农民,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桃 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