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种畜场与许国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种畜场,许国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21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7031-X。法定代表人谭经绪,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仁权,重庆蛟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种畜场,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镇厦门路611号,组织机构代码45174596-8。法定代表人范祖阔,场长。委托代理人谭仁权,重庆蛟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许国勇,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种畜场内,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1********。委托代理人向世华,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种畜场、被告(反诉原告)许国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万法民初字第00751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牟登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