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78号之二原告珠海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柯衣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丹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0049。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黄艳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2404。系原告××员工。被告广州市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鉴涛。委托代理人李实忠,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兴,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已经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39元,由原告珠海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美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伍 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