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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KAHANGWONG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788号原告:黄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KAHANGWONG(中文名:黄家恒),澳大利亚国籍,证件号码:N7839114。委托代理人:向鸿,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甲诉被告KAHANGWONG(中文名:黄家恒)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超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KAHANGWONG(中文名:黄家恒)委托代理人向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被告出生在澳门,持有香港身份证,后来移居到澳大利亚至今。原告之母杨某甲与被告之母杨某乙是亲姐妹。原告母亲为让原告能移居澳大利亚,让原告与被告隐瞒二人表兄妹关系,于××××年××月××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但原被告从无夫妻之实,故请求法院判令: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被告KAHANGWONG(中文名:黄某乙)辩称:原被告缔结婚姻的目的确如原告诉状所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确认婚后无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原告提供的由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于2014年12月13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广州市公证处于2009年5月12日出具的公证书均显示,原告父亲为黄某丙,母亲为杨某甲。原告提供的《亲属关系国际公证书》显示,被告父亲为黄某丁,母亲为杨某乙。原告提供的由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公证处于2013年6月13日出具的公证书显示,杨某甲是杨某乙的妹妹,杨某乙是杨某甲的姐姐。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本案中,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是亲姐妹,原告和被告是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原被告违反上述规定缔结的婚姻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黄某甲和被告KAHANGWONG(中文名:黄家恒)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易超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逸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