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新科状元茶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黄山市新科状元茶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法定代表人杨桂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山市新科状元茶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法定代表人杨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中,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新科状元茶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严 毅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