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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3月1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黄渡派出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2015年3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赵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村家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某某持镰刀将邓某某左臂砍伤。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5年3月9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内容为:“1、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所犯故意伤害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通过当面道歉,向被害人邓某某真诚悔罪。2、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邓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给付时间:2015年3月9日先行给付7万元,剩余6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害人邓某某就本次故意伤害一事不再主张任何权利。3、被害人邓某某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从宽处理。”。当日双方在刑事和解协议上签字,被告人赵某某给付被害人邓某某7万元,被害人邓某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将剩余赔偿款6万元一次性给付了被害人邓某某。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出租车驾驶员吴某某于2014年5月25日电话报案,称其车上乘客被人砍伤,公安机关经审查于2015年1月7日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27日上午8时,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3月1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黄渡派出所行政罚款五百元。5、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赵某某已按协议确定的内容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5月27日,公安人员从赵某某处接受作案工具黑色镰刀一把,并拍照固定。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及方位等基本情况。8、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宣)公(法临)鉴字(2014)1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该鉴定结果已告知相关当事人。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他驾车送一个女的到某乡街道附近的一个村子,刚到达目的地,这时后面来了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一个男的,该男子对他车上的女的说“我有话要对你说,我们到宣城去”,女的说“有什么话明天再说”。这时女子家二楼有个男的大声对楼下的男子说话,楼下的男子坐到他出租车上没有理睬。楼上的男子拿了一把镰刀出来站在出租车前面,他见状下车拨打110报警。他报警后发现拿刀的男子跑掉了,坐在出租车上的男子身上有血往派出所跑,出租车右边车窗玻璃被砸,后排坐位上全是血。10、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4日晚上,她与邓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宣城吃饭,并到KTV唱歌至23时许,她拒绝邓某某要她留下来的要求后,乘坐出租车回家,邓某某也乘车赶至她家门口并要求她跟其一起回宣城。她丈夫赵某某见状从家里拿出镰刀将坐在出租车内的邓某某左手砍伤。11、证人桂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她被外面的争吵声吵醒,起床后发现是赵某某和邓某某在吵架,邓某某对正在楼上的赵某某说“有本事你下来”,并拉赵某某老婆让其去宣城。后赵某某拿出镰刀将坐在出租车内的邓某某砍伤。1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4日晚,他与金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宣城市区吃饭,后到某KTV唱歌至22时许,后见汪某某不打招呼就走了,他就乘坐出租车赶到汪某某家门口,汪某某的丈夫赵某某在二楼打开窗户就骂他。他准备乘出租车回去时,赵某某拿了一把镰刀将已坐在出租车上的他左手小臂砍伤。1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25日凌晨0时40分,他妻子汪某某坐出租车回家,他发现邓某某也坐出租车赶到他家门口,并不让他老婆下车。他与赵某某发生口角。他非常生气,就拿着镰刀冲出来,将在出租车内的邓某某左手臂砍伤。事后,他筹钱为邓某某治伤,用去约10万元。受本院委托,宣城市宣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根据被告人赵某某所在的某村民委员会及某司法所的调查走访,出具了一份《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平时表现较为良好,与人相处比较融洽,家庭生活比较稳定,有一定的经济条件,生活状况和环境较为适合社区矫正,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确定的给付内容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意见,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赵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镰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文庆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建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