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231号原告于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办理结婚手续,2004年生育长女张大某。因被告好吃懒做,2006年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我日夜思念女儿及被告有所转变我便回了家。2009年生育次女张小某,2012年生育儿子张男某。2013年10月份,因孩子上户口双方办理复婚手续。然而我的付出根本没有感动被告,他十天半月不回家我的生计成了问题,不仅如此,被告输了钱对我拳打脚踢。无奈我于2014年3月10日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今半年过去了,我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一个婚生子女。被告张某某未递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6月10日生长女张大某。2007年双方在本院解除婚姻关系,2008年双方又同居生活。2009年2月9日生次女张小某,2012年生育儿子张男某。2013年9月3日,双方办理复婚手续。2014年2月27日双方分居生活,同年3月间,原告曾起诉离婚,我院因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数次叫唤原告回家无果。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要求抚养次女张小某,抚养费各自负担,对此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所生子女现均随被告生活。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因发生矛盾后分居时间较长,尤其是在我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和好迹象,夫妻感情应认定已彻底破裂,应准于双方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权,被告同意原告抚养次女的意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子女张大某、张小某、张男某仍为双方子女,其中张大某、张男某随被告张某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张小某随原告于某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三、原告于某某对婚生子女张大某、张男某享有探视权;被告张某某对婚生女张小某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忠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司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