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丁菊华等委托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丁菊华,钱卫国,丁国平,喻春连,钱志国,唐小妹,黄章义,杨斌,钱建国,赵慧棋,李永龙,李冬香,易春来,黄艳,殷铭,潘慧敏,邹浩,曾志,陈鹏飞,杨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科技大厦8层1室。法定代表人熊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大道609号。法定代表人钱卫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丁菊华。被执行人钱卫国,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国平。��执行人喻春连(又名喻春莲)。被执行人钱志国。被执行人唐小妹。被执行人黄章义。被执行人杨斌。被执行人钱建国。被执行人赵慧棋。被执行人李永龙。被执行人李冬香。被执行人易春来。被执行人黄艳。被执行人殷铭。被执行人潘慧敏。被执行人邹浩。被执行人曾志。被执行人陈鹏飞。被执行人杨和秀。申请执行人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丁菊华、钱卫国、丁国平、喻春连、钱志国、唐小妹、黄章义、杨斌、钱建国、赵慧棋、李永龙、李冬香、易春来、黄艳、殷铭、邹浩、潘慧敏、曾志、陈鹏飞、杨和秀委托贷款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835478.22元(截止2012年3月20日);如被执行人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则以被执行人丁菊华、钱卫国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1-2号房屋(建筑面积102.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丁国平、喻春莲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3-2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钱志国、唐小妹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2-3-2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黄章义、杨斌提供抵押的���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4-2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钱建国、赵惠琪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2-1-2号房屋(建筑面积102.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李永龙、李冬香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1-1号房屋-(建筑面积102.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黄艳、易春来提供抵押的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2-1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殷铭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2-4-2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潘慧敏、邹浩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2-2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曾志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4-1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陈鹏飞、杨和秀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2-1-1号房屋(建筑面积102.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清偿申请执行人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075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寺或收入计人民币2866233.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二、对被执行人丁菊华、钱卫国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1-2号房屋(建筑面积102.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丁国平、喻春莲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3-2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钱志国、唐小妹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2-3-2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黄章义、杨��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4-2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钱建国、赵惠琪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2-1-2号房屋(建筑面积102.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李永龙、李冬香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1-1号房屋-(建筑面积102.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黄艳、易春来提供抵押的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2-1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殷铭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2-4-2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潘慧敏、邹浩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2-2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曾志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1-4-1号房屋(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被执行人陈鹏飞、杨和秀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2-1-1号房屋(建筑面积102.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