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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蒋春良与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李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良,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李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00010号原告:蒋春良,男,1968年08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诚,安徽华洋帮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顺阶,安徽华洋帮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树文,男,1980年10月12日生,系合肥瑶海区德贝厨具经营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良与被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李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良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春良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法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