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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济源市梨林镇逢薛村村民委员会(与田孝国所有权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源市梨林镇逢薛村村民委员会,田孝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源市梨林镇逢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和平,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薛兴君,该村村委会会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孝国,男,汉族,1949年9月17日出生,住济源市梨林镇。再审申请人济源市梨林镇逢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逢薛村委)因与被申请人田孝国所有权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逢薛村委申请再审称:原一审调取釆信的证据,缺乏客观真实性,帐册与凭证不符,不能相互印证,应适用田孝国最后签字认可的余额,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逢薛村委帐目记载田孝国应该享受的移民补偿款24207元,双方均无异议,逢薛村委陆续发放给田孝国补偿款20150元,剩余4057元未付,村委主张田孝国的补偿款己足额发放,但逢薛村委不能提供关于补偿款发放情况的详细帐目,故原两审法院依据逢薛村委帐页中有田孝国签字按手印认可的数额裁决并无不当。综上,逢薛村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济源市梨林镇逢薛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庄卫民审判员 刘新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柴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