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非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与永嘉县江北街道白水基督教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江北街道白水基督教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非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董群策,局长。被执行人永嘉县江北街道白水基督教堂。负责人叶洪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行审字第10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永嘉县江北街道白水基督教堂非法占地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由于案件尚需协调处理,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非字第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升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