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龙昌、杜平等与惠守红、洪正英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昌,杜平,陈珍兰,惠守红,洪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003号申请执行人周龙昌,居民。申请执行人杜平,居民。申请执行人陈珍兰,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平,居民。被执行人惠守红,居民。被执行人洪正英,居民。申请执行人周龙昌等与被执行人惠守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涟高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原告对位于涟水县高沟镇杨口居委会四组与被告惠守红家相邻的双方所争议宅基地具有使用权,被告惠守红、洪正英及他人不得妨害,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执行人惠守红、洪正英负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书撤回对惠守红、洪正英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撤回申请书、谈话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涟高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剑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