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强子与潘建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子,潘建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陈强子,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生。被申请人:潘建轩,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生。上述当事人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生效的法律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建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924.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