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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史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史某,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李某某申请执行史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弥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14.28元。被执行人应交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某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2)弥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德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