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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兰英与苏慧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兰英,苏慧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670-1号原告曹兰英,女,194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苏慧芳,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兰英诉被告苏慧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苏慧芳驾驶的豫A×××××号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2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苏慧芳驾驶的豫A×××××号轿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