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恒东皮业有限公司与翟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恒东皮业有限公司,翟国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180号原告:温州市恒东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1248号。法定代表人:章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魁者、邵和敏,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国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恒东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恒东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7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温州市恒东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黎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