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福建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福建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金七巷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505098-5。法定代表人陈满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梅,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上杭县。申请人福建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91000041/31094175,出票时间2012年4月25日,收款人连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票金额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申请人福建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福建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晓珍审 判 员 王开榕人民陪审员 梁福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民催字第1-1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福建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汇票(汇票号91000041/31094175,出票时间2012年4月25日,收款人连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票金额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申请人福建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上杭农商行营业部,备注工程投标保证金)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作出(2015)杭民催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