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祥英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南川区满庭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南川区满庭芳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张祥英,女,193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绍利,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发江,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南川区满庭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13号1幢1-6门市。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英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南川区满庭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英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祥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祥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张祥英负担。审判员 刘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