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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小猛与被告四川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琼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猛,四川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琼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1号原告吴小猛,男。委托代理人吴艳霞,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祥建,执行董事。被告谢琼芳,女。委托代理人邓瑞,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猛诉被告四川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琼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理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