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韩庆征与长春市双阳区宝凤艺术学校、迟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庆征,长春市双阳区宝凤艺术学校,迟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韩庆征,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宝凤艺术学校。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凤,校长。被告迟树山,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庆征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宝凤艺术学校、迟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征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宝凤艺术学校、迟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900.00元。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