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韩庆征与长春市双阳区宝凤艺术学校、迟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庆征,长春市双阳区宝凤艺术学校,迟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韩庆征,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宝凤艺术学校。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凤,校长。被告迟树山,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庆征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宝凤艺术学校、迟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征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宝凤艺术学校、迟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900.00元。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