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建升等诉上海海狮食品油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升,潘祖渭,上海海狮食品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升。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祖渭。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狮食品油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建升、潘祖渭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建升、潘祖渭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建升、潘祖渭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升、潘祖渭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40元,由上诉人陈建升、潘祖渭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振军代理审判员 许 京代理审判员 蒋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璐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