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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薛玉群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增泰石子厂、刘正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增泰石子厂,刘正阳,雷世迎,曹英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薛玉群,农村居民。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增泰石子厂。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东辛庄村。登记经营者刘正阳,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坪上一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105030917。被告:刘正阳,农村居民。被告:雷世迎,农村居民。被告:曹英国,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群与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增泰石子厂、刘正阳、雷世迎、曹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曹英国的鲁L×××××号、鲁L×××××号、鲁L×××××号车,将告雷世迎的鲁L×××××号车予以保全,保全总金额22.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告曹英国的鲁L×××××号、鲁L×××××号、鲁L×××××号车予以扣押。期限1年。二、将被告雷世迎的鲁L×××××号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