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2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与杨配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杨配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1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强永辉,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素勤,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晋双,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配升,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诉被告杨配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承担。审判员 田蕴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翟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