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毓中与被告杨晓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毓中,杨晓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82号原告杨毓中,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杜铁东,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娇,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毓中与被告杨晓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毓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晓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毓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晓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毓中撤回对被告杨晓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毓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江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