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爱军与宣化县橡胶粉制造有限公司、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爱军,宣化县橡胶粉制造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刘爱军,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宣化县橡胶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县江家屯乡于家屯村滨河大道南。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张建国,宣化县橡胶粉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原审原告刘爱军与原审被告宣化县橡胶粉制造有限公司、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宣区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的调解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申 飞审 判 员 张宏斌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