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3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美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124-1号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3124-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二团队拟稿人:王枫份数:3申请执行人刘德江,男,63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新闻小区2号楼1单元121室。被执行人王美叶,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刘德江申请执行王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执行,待有条件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5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范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哲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