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育龙诉被告清远市卓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龙,清远市卓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陈育龙,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少彬,清远市清城区上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清远市卓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B24号区汇贤花园二期首层1号铺。法定代表人:黄海兵。委托代理人:梁永联,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庆斌,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育龙诉被告清远市卓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育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育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育龙负担。审 判 长 周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刘  翠  娥人民陪审员 袁    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尚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