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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二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洪芳与张俊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芳,张俊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1418号原告王洪芳,1948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郭学伟,黑龙江金圣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学,1977年8月7日出生(公),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8层(ABCD号)。负责人孙延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万峰,1988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洪芳与被告张俊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9月7日6时40分许,张俊学驾驶×××号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与新一街交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骑自行车人原告相撞。事故造成原告左膝闭合伤,左小腿、左足软组织损伤等多处外伤。原告伤后被送往哈尔滨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39天。2014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出具第20140012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俊学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张俊学系肇事车辆所有人,并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8496.46元、伙食补助费3900元、交通费117元、误工费9750元、护理费、鉴定费1200元,共计39903.46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洪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共计36307元;二、被告张俊学于2015年4月10日前给付原告王洪芳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3595元;三、案件受理费404.5元(原告已预付80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俊学负担,被告张俊学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王洪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秋人民陪审员  付百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乔少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