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友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连义与王洪舒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连义,王洪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友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金连义,男,45岁。被执行人王洪舒,女,32岁。本院在执行金连义申请执行王洪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友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连义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洪舒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