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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惠新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17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惠新,原系德生纺织(荆州)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羁押至同年6月17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尚明标,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汤运芝,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惠新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惠新及其辩护人尚明标、汤运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王惠新为还个人欠款,未经其任职的德生纺织(荆州)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私自用该公司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向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80万元,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资金授权委托书将180万元直接打入自己的账户。被告人王惠新用该笔贷款归还了其个人向蔡孝军的部分借款90万元,向高伟辉的借款3万元,向田传林借款的利息1.32万元,向肖楚彬借款的利息1万元,向钟贞洪借款利息6000元,给其妻子钟穗红的农业银行账号汇款3万元,给钟穗红的建行银行账号汇款6万元,给其弟弟王伟新5万元现金用于归还王惠新将其母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后的贷款,给其女婿杨振国3.5万元现金要其代缴王惠新夫妇信用卡透支款及房租等费用。被告人王惠新将银行卡中的钱通过取现金的形式,转移到其他的银行卡后逃匿至云南省曲靖市,王惠新在该市藏匿期间挥霍22万元,另有6万元用于支付其妻子钟穗红的信用卡透支款,20万余元用于投资股票,向杨振国支付4.9万元欠款,将136505元存入户名为杨锡洪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王惠新逃匿前将杨振国父亲杨锡洪的银行卡带走用于携带现金自用)。现已追回26万余元。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王惠新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惠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王惠新的第一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系荆州区政府招商引进的投资商,为原丝绸厂企业改制做出了贡献,故请求从轻量刑;3、指控的侵占180万元数额有误,其中100余万偿还了德生公司的股东金兴公司所欠的外债,不属于犯罪行为。第二辩护人辩称:1、指控被告人侵占180万元证据不足;2、如果能够认定王惠新的行为有部分数额构成职务侵占,也应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考虑其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王惠新在担任德生纺织(荆州)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期间,未经其任职的德生纺织(荆州)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私自用该公司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作抵押,向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80万元,并用事先私自准备好的资金授权委托书让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将180万元直接打入其本人的账户。被告人王惠新用该笔贷款依次分别于2013年9月5日偿还了向蔡孝军的部分借款90万元,同日偿还了向田传林借款的利息1.32万元,同日给其妻钟穗红持有的建设银行卡账号汇款6万元,期间给其弟王伟新5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其在银行的贷款,9月6日偿还了向肖楚彬借款的利息1万元,9月7号给其妻钟穗红持有的农业银行卡账号汇款3万元,9月14日偿还了向高伟辉的借款3万元,同日偿还了向钟贞洪借款利息6000元,同日给其女婿杨振国3.5万元人民币让杨振国帮其代缴信用卡透支款及房租等费用。之后被告人王惠新逃匿至云南省曲靖市居住,在该市藏匿期间挥霍了220295元,又于2013年12月6日给妻子钟穗红6万元用于了信用卡透支,同日用20万余元投资股市购买了股票,同日给杨振国4.9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同日还将136505元存入户名为杨锡洪(系其婿杨振国的父亲)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王惠新逃匿前将杨锡洪的银行卡携带自用)用于己用。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告人王惠新的赃款26万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材料;2、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任职证明;4、证人高某、姚某、袁某的证言;5、企业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及贷款相关资料[资金支付授权书、单位授权书、德生纺织(荆州)有限公司房权证、土地及房产租赁协议];6、证人蔡某、杨某、高某、施某、王某、钟某、万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王惠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汇款明细;8、德生有限公司与金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框架条款书(明确规定了德生有限公司不承担金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9、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10、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1、“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12、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冻结财产回执凭证;1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14、被告人王惠新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惠新利用担任德生纺织(荆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以该公司名义将所贷资金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惠新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赃款,对被告人王惠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惠新的第一辩护人辩称的第1、2点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其辩称的第3点及被告人王惠新的第二辩护人辩称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惠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惠新退赔违法所得180万元,返还被害人德生纺织(荆州)有限公司(含公安机关已追回的26万余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韬审 判 员  顾琼香人民陪审员  舒 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