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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文霞波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霞波,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724号原告:文霞波,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黄守萍,系文霞波妻子。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天娇,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霞波诉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霞波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4月2日以文霞波出国在2015年10月份后才回国,具体事项代理人不清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霞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霞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为845元,由原告文霞波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简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