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盖炳艳与赵学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炳艳,赵学武,吉林省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盖炳艳,女,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崔莹莹(原告之女),女,汉族,科美口腔诊所导诊,住长春市。被告:赵学武,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吉林省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盛世城C栋1911室。法定代表人:赵学武,该公司经理。原告盖炳艳与被告赵学武、吉林省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牧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炳艳及委托代理人崔莹莹、被告吉林省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学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炳艳诉称:被告赵学武因公司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盖炳艳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周转,写下欠条并约定,待公司好转一并归还。事后,被告赵学武以公司效益不好、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学武、吉林省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事实属实,所借钱款用于公司周转。原告是我公司员工,拿走我公司一部分财产,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现在公司经济周转困难,暂时还不上钱,同意延期还款,我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等房子到期可以交易时,我就把房子卖了,还原告钱。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学武与案外人王桂杰于2012年12月11日投资设立吉林省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3月2日,被告赵学武和被告吉林省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记载“本人赵学武由于创办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好友盖炳燕夫妇借款肆万两千元整,故立此据为证。借款人:盖炳艳。还款人:赵学武。”并在还款人处加盖吉林省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2014年4月8日,被告赵学武向原告出具欠据,记载“赵学武借盖炳艳、崔玉田夫妇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恐后无凭立此文书为据。”该18万元包括2013年3月2日被告吉林省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4.2万元借款。2014年5月3日,被告赵学武又向原告盖炳艳出具欠条,记载“今日欠盖炳燕贰万元整。7日内返还。”上述欠款总计20万元,被告赵学武、被告吉林省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盖炳艳偿还。本院认为: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赵学武向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据为凭,且当事人各方对借款金额无异议,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被告吉林省亿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在向原告盖炳艳出具的4.2万元欠据上加盖公章,后因被告赵学武于2014年4月8日出具的18万元借款欠据已包含该4.2万元,应视为被告赵学武对该笔4.2万元债务的承担,并得到原告盖炳艳认可,故该笔4.2万元欠款应由被告赵学武偿还,加之被告赵学武另向原告盖炳艳的借款2万元,被告赵学武共计欠原告盖炳艳20万元。因其中两张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学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盖炳艳人民币20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赵学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