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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与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831号原告: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吉尔·克里斯多夫·罗兰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承强、郭令,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庐山开发区(徐家湖镇夏家楼村)。法定代表人:徐建凤,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8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